林业局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情况汇报
一、当前现状
我区林业用地面积万亩,范围包括全区个乡镇、个区属农林场,余万农户,林地万宗左右。根据国家林业局和省市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我区自开始在我区沧山乡个村民小组实行林地林登记换发证试点工作以来,共计发放林权证面积万亩,占全区林业用地总面积万亩的。
⒈加强了领导。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于××年相继下发了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文件后,我局党委高度重视,积极向区委政府汇报,争取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区委政府于××年成立了××区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林业的区委常委挂帅,分管林业的副区长任组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林业局长任副组长,区财政、计划、法制、建设、环保、国土、农业、水利等部门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林业局,专门负责组织全区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具体业务;各乡镇也相应成立了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组,配备技术力量,认真搞好宣传发动,负责本辖区内的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及其登记换发证工作中暴露出来的山林纠纷的调处工作。
⒉搞好了宣传。我局为搞好此项工作,专门召开了多次各乡镇林业站的动员大
理解不支持。
⒊山林纠纷多。我省目前林地林权证的法律现状是,土改时期发的土地证,林业“三定”时期发的林权证,年国有林发的林权证。其他时期均没有颁发法律认可的法律文书,而我区目前的山林纠纷根源大都产生于“四固定”与林业“三定”这一没有颁发任何法律证书的时间段。现在一提出重新登记换发新证,将以前没有暴露的许多纠纷、矛盾都暴露了出来,常常是为山林纠纷忙得焦头乱额,不好处理,极易诱发农村的不稳定因素。
⒋技术力量严重不足。自××年我区乡镇机构改革后,乡镇林业站的人、财、物、事权力全部下放到各乡镇管理,林业局只在业务上起指导作用,导致了许多林业站的林业业务技术骨干下岗或离岗,各乡镇林业技术人才欠缺。
三、几点建议
⒈明确三项原则
一是坚持政策稳定连续性的原则。林地属国家和集体所有,不准再重新分山到户。林地林木登记换发证不是重新确定林地、林木权属,而是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要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对林地、林木已确权颁发过林地、林木权属证书而权属没有发生变化的,都要予以承认,并换发新的《林权证》;对权属已发生变化的,经县级以上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核准,要依法进行新的林地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确认,并进行权属变更登记,颁发新的《林权证》;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营或使用林地、林木的,进行初始登记,颁发《林权证》。
二是稳定责任山政策不变的原则。坚持责任山归农户无偿使用,使用权稳定不变,并允许继承、转让,实行多种形式经营的政策。
⒈对林业“三定”时期划给农村村民的责任山林地,应予承认,并进行登记发证。这次登记发证前,已经调整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登记发证,但不准扩大范围。
⒉申请登记时,原持证人死亡或迁出,可更名为原户其他成员,原持证人没有变化的,不予更名。自留山林地、林木登记发证以原《自留山证》的四至界址为准,实际面积与《自留山证》面积不符的,按实测面积登记发证,不准扩大范围发证。
⒈承包、租赁经营集体林地、林木的,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按承包、租赁合同执行。对予以登记确认林地所有权的《林权证》发给集体经济组织。
⒉以转让等形式获得林地使用权的,依照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及其确定的转让年限,予以登记发放确认林地使用权的《林权证》。
⒋合资合作造林的,林地权属不变,林木权属共有。义务植树栽植的林木归林地所有者,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⒉解决四个问题